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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呂志明

呂志堅呂芳連呂芳國呂漢章呂俊億呂國瑋被 上訴人 呂芳澧即祭祀公業呂達川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2 號請求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分別如下:

㈠上訴人呂志明、呂志堅:187萬5,000元。

㈡上訴人呂芳連、呂芳國:187萬5,000元。

㈢上訴人呂漢章:187萬5,000元。

㈣上訴人呂俊億、呂國瑋:187萬5,000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下:

㈠上訴人呂志明、呂志堅:2萬9,418元。

㈡上訴人呂芳連、呂芳國:2萬9,418元。

㈢上訴人呂漢章:2萬9,418元。

㈣上訴人呂俊億、呂國瑋:2萬9,418元。

未據上開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