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 告 王寬治
王博文王冠世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邱正明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被 告 江瑞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複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王道光被 告 江德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