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 告 王寬治

王博文王冠世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邱正明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被 告 江瑞雲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複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王道光被 告 江德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