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王寬治
王博文王冠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瑞雲等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2 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