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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統領國際商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璁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岑被 告 毛巧如前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惠岑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訴之聲明部分尚待原告當庭確認,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因原告前於本院99年12月16日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本件請求之依據,係因被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信託法第22條及民法第533 條後段等規定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故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 項、信託法第23條及民法第544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就其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表示不再主張民法第92條撤銷簽立系爭連動債委託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47 、148 頁),則請原告再予確認是否仍主張訴之聲明第1 項關於確認系爭連動債委託契約關係不存在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