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岑被 上訴人 統領國際商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璁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1,1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