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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石朝周

呂石會江石首吳滿石世海石世忠石明山石明聚石明哲

樓石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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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朝欽訴訟代理人 石明宗被 告 石萬芳

石阿溪石談石標石財福石朝日邱石阿葱黎石阿針石阿非李石阿花楊石快石詹蘭(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石美能(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石財旺(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石春祥(即石木水之承受訴訟人)石阿通石惠何宗固何宗訓何宗坤石智賢石智源(兼石智賢訴訟代理人)許秀卿何明虹何文森石顏月英石國政石國華(兼石國政訴訟代理人)石張秀珠石國榮(兼石張秀珠訴訟代理人)石秋桂石蕃薯訴訟代理人 林吉子上32名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被 告 何燦輝

何文翰何彥寧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何美玉被 告 徐坡土

徐宇江徐秀卿徐秀枝徐秀珠徐秀美林石完林芝宇石鳳英上列當事人間自耕保留交換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開庭。本次庭期僅就被告石朝欽部分辯論,被告石朝欽應親自到庭,其餘被告請無庸到庭,另候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裁判案由:自耕保留交換
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