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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辛○

己○○戊○○丁○○乙○○庚○○丙○○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壬○○被 告 甲○○

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7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299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9年10月22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