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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當事人因與乙○○間請求撤銷債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移轉
裁判日期: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