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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庚○○被 告 丙○○

己○○丁○○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戊○○

辛○○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9 月15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移轉
裁判日期: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