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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鵬化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65,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4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