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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86號聲 請 人 陳賴碧霞關 係 人 陳銘雄法定代理人 陳朝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辭任受監護人陳銘雄(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陳銘雄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民法第109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朝榮所育之子陳銘雄於民國

94 年7月21日經鈞院94年度禁字第31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以聲請人與陳朝榮為禁治產人陳銘雄之父母,因受宣告禁治產人陳銘雄未婚,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及陳朝榮為第一順位監護人等情,惟聲請人之配偶陳朝榮常為共同監護之事,與聲請人發生爭執,致家庭不合諧,影響受監護人陳銘雄之權益,爰聲請辭任監護人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與陳朝榮所育之子陳銘雄於94年7 月21日經本院94年度禁字第31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以聲請人與陳朝榮為禁治產人陳銘雄之父母,因受宣告禁治產人陳銘雄未婚,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及陳朝榮為第一順位監護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前開宣告禁治產卷證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之配偶陳朝榮常因監護受監護人陳銘雄之事與聲請人發生爭執之情,為聲請人與陳朝榮所不爭執,是為免因家庭不合諧,影響受監護人之權益,聲請人以此聲請辭任受監護人陳銘雄之監護人,理由尚屬正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辭任監護人後,受監護人陳銘雄之監護則由未辭任之監護人陳朝榮任之,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1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