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翁紫娟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諾瓦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蘇偉馨訴訟代理人 李玉林
吳姝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翁紫娟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民營諾瓦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蘇偉馨訴訟代理人 李玉林
吳姝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