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9號被上訴人 謝文法按提起訴訟時,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查被上訴人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對上訴人祭祀公業謝榮興提起訴訟(99年度壢簡字第808 號),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然未據被上訴人於原審繳納,本件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已合法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