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 權 人 莊英輝兼法定代理 莊玉銘人 衖8號.債 務 人 葉宥甄債 務 人 林呁蓉兼法定代理 林鼎翔人債 務 人 洪哲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宥甄、林呁蓉、林鼎翔、洪哲彥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及債權人姓名之記載,係依聲請狀之請求聲明事項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