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債 權 人 黃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永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黃耀宗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五、釋明請求之依據(台端主張繼承被繼承人黃耀宗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之權利,惟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載,台端所繼承者為大溪鎮土地之返還請求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