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司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陳碧霞(即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行政處分科以罰鍰之規定即成具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30日就任為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不諳法律,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9 月30日就任為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於99年11月1 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99年11月18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01 號卷內足稽,則聲請人就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關於清算期間之規定,自不能諉為不知。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法定6 個月清算期間屆滿即100 年3 月30日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本件聲請人遲至100 年6 月14日始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已因清算期間屆滿而無從展延,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