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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調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調字第50號聲 請 人 邱萌芬相 對 人 李宏晟相 對 人 李秀紅相 對 人 李宏昌相 對 人 李秀芬相 對 人 李秀惠上列聲請人聲請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次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49條所定遺產之酌給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如榷死亡時之住所地係設於「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7樓之1」,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李如榷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1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