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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財管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5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復興紡織有限公司桃園工廠職工福

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炳勳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鄒三毛(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鄒三毛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被繼承人鄒三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4年1 月5 日已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且被繼承人因無其他親屬致未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原為聲請人職工,聲請人為辦理解散清算事宜,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 條之1 第3 項適用同條第1 項規定,訂定賸餘福利金處理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並依該法辦理福利金分配;被繼承人應受分配賸餘福利金新台幣403,907 元,因被繼承人無繼承人,致福利金分配款無法給付,解散清算程序無法終結。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49條規定,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鄒三毛戶籍謄本、聲請人職工名冊、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永法登字第16

8 號公告、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永法登字第174 號公告、行政院退輔會桃園榮民之家函各一份為證。

二、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二、經查,被繼承人鄒三毛(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設籍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里○ 鄰○○路○○巷○○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準此,據上揭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應無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