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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養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龔冠嘉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被收養人,以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終止收養契約書。

二、收養人龔炳章經公證之終止收養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1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