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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相 對 人 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登成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為相對人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董事楊順雄業於民國99年7 月18日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在案,然負責人楊順雄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前於96年間經經濟部以100年5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034112810 號函命令解散登記在案,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楊順雄已於99年7 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則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5 月27日經中三字第10034765160 號函暨所附96年5 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632167380 號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楊順雄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法庭99年10月14日桃院永家偉99年度司繼字第335 號函、第

362 號函在卷可稽(均為影本),足以認定無誤。次查,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合計新臺幣216,201 元之事實,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附卷可佐。基上所陳,霖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是為處理其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楊順雄之繼承人楊財寶為00年0 月00日生,年事已高,應無能力勝任清算人職務;其餘繼承人楊順安、楊秀香及楊順發,年齡亦稍長,且本院函詢渠等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業經渠等來電回覆不願擔任。又本院依職權函詢桃園律師公會有無律師有意願任本件清算人之結果,亦經該公會覆函表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等語,有桃園律師公會100 年7 月13日桃律鼎字第071303號函附卷可憑。再審酌聲請人聲請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依其自承係為送達欠繳稅款之通知,且清算程序之進行與稅務行政單位又屬息息相關,故本件應以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