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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麗瑩代 理 人 郭鎮宇相 對 人 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麗瑩(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鍵公司)之清算人,仲鍵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26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並經仲鍵公司股東會同意通過指定為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吳麗瑩(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仲鍵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00 年1 月25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264 號准予備查函、仲鍵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及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件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6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及99年度司司字第67號聲報清算人事件相關卷證,審閱無誤。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