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劉憲鴻(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住新竹縣竹北市○○里○ 鄰○○路○ 段○○○ 巷○ 號)為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再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80、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下稱訊易通公司)為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原負責人劉玉惠業於民國99年1 月
23 日 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而負責人劉玉惠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稅單,爰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訊易通公司係一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董事即負責人劉玉惠業於99年1 月23日死亡,該公司並遭經濟部於96年12月31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8519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且劉玉惠之所有繼承人即劉玉萍(00年0 月00日生)、劉家鴻(00年00月00日生)、劉玉棻(00年00月00日生)、劉玉芳(00年0 月00日生)、劉憶萱(00年00月0 日生)、劉憲鴻(00年00月0 日生)、劉陳茶(00年00月00日生)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6 月14日新院燉家慈100 司家聲443 字第006436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64 號卷宗節本、本院99年8 月2 日桃院永民義科字第99080202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該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家庭成員(3 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均為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茲因訊易通公司之負責人即唯一股東劉玉惠死亡後,訊易通公司因股東不足公司法所定最低人數而解散,並因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故確有選任清算人之必要。經審酌因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為合法送達稅單及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僅係為處理針對訊易通公司之相關事項,其性質尚屬單純,且對於清算人本身之財產或相關權益尚不生影響,故本院認為以劉玉惠之家屬擔任訊易通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而劉玉惠之家屬中,其父劉炳已經過世,其母劉陳茶為29年次,已逾70歲高齡,顯不適合擔任本件清算人,而劉玉惠生前居住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里○ 鄰○○路○ 段○○○ 巷○ 號),其弟劉憲鴻居住地址則在新竹縣竹北市○○里○ 鄰○○路○ 段○○○ 巷○ 號,關係應較為密切,且劉憲鴻為67年次,正值壯年,故以其弟劉憲鴻為較適當人選,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