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葉義弘即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酌定相對人桃園縣華隆合作農場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裁定選任為相對人桃園縣華隆合作農場之清算人,聲請人已陸續依合作社法規範填具就任報告書分別陳報備查、通知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及完成其他各項清算事務,且現仍持續辦理後續清算工作,爰聲請相關報酬比照已清算完成方式酌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與相對人桃園縣華隆合作農場間之關係,應屬民法之有償委任關係,而依民法第民法第548 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可知我國民法係採後付主義,報酬之給付應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給付之,且本院酌定聲請人報酬亦需視清算人處理清算所耗費之時間心力酌定之,清算人尚未完結清算,即聲請酌定報酬,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