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蕾伊(即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邱蕾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嗣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召開股東會議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龍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會議記錄、同意書各1 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77 號聲報清算人、100 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證查核無訛,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