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深町昌彥(即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98/10/1解散登記)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深町昌彥為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14樓)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已於民國99年2 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保管人之聲請書、聲請人相關資料、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並經本院調閱本院本院98年度司字第270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字第35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