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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貽忠(即新嘉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翁唯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鄰○○路○○巷○弄○號)為新嘉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嘉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嘉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已於民國100年6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相對人表示同意擔任保管人之聲請書、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14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

0 年度司司字第26號展期清算及100 年度司司字第14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