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謝文煒(即聖元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聖元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元公司)已清算完竣,嗣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經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聖元公司清算完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0 年度司司字第252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查核屬實,足見聖元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聖元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