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符名誠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騰達航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達航勤公司)之清算人,現因騰達航勤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於100 年1 月5 日提請股東會同意,選任封惠群為該公司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封惠群為騰達航勤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99年9 月3 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42 號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1 件為證。
三、經查,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騰達航勤公司清算完結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2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0 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查核屬實,足見騰達航勤公司清算程序應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騰達航勤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