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勞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陸羽靜

陳婉茹相 對 人 湯瑞琴即德威工商會計地政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年十月四日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陸羽靜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聲請人陳婉茹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0月4 日經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陸羽靜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66,650元,給付聲請人陳婉茹工資差額53,7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於100 年9 月20日先向桃園縣政府勞工局申請為勞資爭議調解,嗣由桃園縣政府轉介至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0 年10月4 日調解成立:「㈠資方積欠陳君(即陳婉茹)100 年5 月至9 月份薪資共計63,700元,扣除100 年9 月初已支付10,000元,剩餘53,700元。㈡資方積欠陸君(即陸羽靜)100 年5 月至9 月份薪資65,650元及借款6,000 元,計71,650元,扣除100 年

9 月初已支付5,000 元,剩餘66,650元。㈢資方同意上述積欠薪資將於100 年10月30日前分別匯入二人於彰化銀行之薪資帳戶中,此獲勞方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案號:100271)在卷可稽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顯係依98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100 年5 月1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