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志忠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被 告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訴訟代理人 賴光皓
陳湘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懲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0月31日上午11點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 號簡易庭大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