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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25號原 告 黃愉宴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被 告 林呈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72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業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對原告提起離婚暨監護權之訴訟,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而今原告對被告提起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按諸民事訴訟法第572 條第

3 項之規定,得與前揭離婚等事件合併裁判。

三、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於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