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 請 人 吳仁集相 對 人 陳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為由,訴請本院判決,原告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國稅局財產清冊、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