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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廖倩怡代 理 人 吳啟民相 對 人 魏自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09)巴民初字第3820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以(2009)巴民初字第3820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確定,而此判決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聲請認可,並提出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二者之重慶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夫妻應該共同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關係。雙方因性格差異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情感徹底破裂。現原告起訴離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為理由,而判決「准許原告廖倩怡與被告魏自健離婚」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