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413號聲 請 人 彭增偉相 對 人 羅仕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09)萬民初字第828 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西元(下同)2006年04月19日結婚,後於2009年04月14日經大陸地區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同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而前開判決並經大陸地區重慶市萬州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聲請認可,並提出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二者之重慶市萬州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第二次結婚前被告雖有給原告經濟支助行為,但因客觀原因無法長期在一起相處充分了解對方,導致婚後共同生活不久被告不理解原告的日常生活還愛而引發不愉快並爆發猛烈爭吵,繼而又因工作的事鬧意見、因難以溝通交流和不習慣原告與他人說笑而引發糾紛,最終於復婚後一年零四個月原告便藉故提出離婚請求,相互因主客觀原因現已分居近兩年,訴訟中仍無和好表現,足見婚姻基礎較差、婚後感情不牢、婚姻狀況十分惡化、已無和好現實可能。綜合前述情形應綜合判斷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為理由,而判決「准予原告羅仕艷與被告彭增偉離婚」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