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96號聲 請 人 吳素君代 理 人 劉玉財相 對 人 高文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3072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西元2003年2 月27日結婚,後於西元2007年2 月2 日經大陸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07年5 月21日確定,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均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兩造由於婚前了解不夠,缺乏感情基礎,雙方生活習性、家庭觀念差異甚大,無法溝通,雙方感情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依法應予准許。」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