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67號聲 請 人 楊國泰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強紅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30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若有其一未依本裁定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二、大陸地區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之正本及經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