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91號聲 請 人 鄧鴻章相 對 人 林賽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675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西元2007年7 月25日結婚,後於西元2011年4 月13日經大陸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11年5 月10日確定,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均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經依法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合法有效,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2 項之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