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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59號原 告 楊四代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楊翠菊等人間重新分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且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

1 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重新分配遺產事件,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是其起訴不合前述程式及要件,本院自應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裁判案由:重新分配遺產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