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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 告 傅志良訴訟代理人 傅智慧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夢婷( 原名胡粧) 間否認子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否認子女之非財產權訴訟部份,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返還不當得利之財產權之訴訟部份,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800 元。

三、提解被告之費用新台幣3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