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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55號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7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