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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45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人 王晟瑋

黃煒迪被 告 劉興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4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撤銷限定繼承
裁判日期: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