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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寇郭靜芳

郭靜勉孫家倫被 上訴人 郭三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家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1,398元(238.66平方公尺公尺X30,300元/ 平方公尺=7,231,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9,01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