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96號原 告 李子久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王一澊律師
林殷佐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訴訟代理人 李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07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