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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家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陳震南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謝文娟間因100 年家訴字第59號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為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日期: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