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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萬6,147 元,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