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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0號原 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琳律師被 告 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徐鳳香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與被告間之旋轉窯式乾燥爐設備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被告就同一工程合約,另對原告提起解除上開工程合約之訴(即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解除承攬契約事件),請求原告返還被告已給付之工程款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考。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解除承攬契約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