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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42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日期: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