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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1號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429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7,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0 年11月2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0 年11月28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