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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建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相 對 人即 被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一紙及收據一紙附卷可稽,僅因其於100 年11月24日於便利商店所繳納之費用,於100 年12月1 日始入帳,而致誤認,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日期:201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