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詹閔惠原名李家臻.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二、提出法定格式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債權數額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債權、債權種類及原因。如債權人非屬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並應提出與債權人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三、聲請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民國99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正本或薪資明細)。
四、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勞健保)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五、每月支出詹臣鈞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詹臣鈞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七、受扶養人詹臣鈞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財產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